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律师——付长洋。他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拥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有着19年的执业年限,同时他还是中共党员,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的高学历。他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和高级合规师资质,还担任着众多重要的社会职务。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此外,他还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等,在当地的法律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他还是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仲裁员,以专业的态度和公正的裁决赢得了各方的尊重。
付长洋律师凭借着自身的努力和出色的表现,斩获了众多荣誉。他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成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同时,他还是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148”工作先进个人,这些荣誉的背后是他多年来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和为社会公平正义所做出的贡献。
在经典案例方面,付长洋律师有着出色的表现。像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他主动投案并认罪悔罪。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指出涉案A公司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等,不属于国有公司。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要求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等,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被告人张某被改判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无需入监服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让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最终依法撤销案件。
付长洋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