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资质齐全,专注刑事辩护,捍卫当事人权益

2026-10-04 2 次 本站

连云港市的法律界迎来了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专家——付长洋律师。作为一名资深的法律从业者,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专业背景与社会职务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是中共党员,并且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此外,他还被认定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资格。

在社会职务方面,付长洋律师担任了多个重要职位,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等。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也彰显了他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与贡献。

所获荣誉

多年来,付长洋律师凭借其出色的表现获得了多项荣誉。他曾受到司法部表彰,被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还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此外,他还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并在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中被评为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分析

文章插图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简介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侵害客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因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免于牢狱实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了刑事拘留。

案情简介

王某因公司经营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一次信访活动中,王某与其他相关人员一同参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维权活动,不应被定性为刑事犯罪。通过详细调查和证据收集,辩护人成功说服公安机关撤销了对王某的刑事指控。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涉及普通民众的刑事案件,付长洋律师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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