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付长洋律师
1977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任职于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主任,执业 19 年,同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专业资质,系连云港市第六期 “521 工程” 高层次培养对象。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 “益心为公” 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 “148” 工作先进个人。
付长洋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业务,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涉刑案件辩护,在罪名变更、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不起诉等方面积累多起典型办案实例,部分代表性刑事案例简介如下:
案例一: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通过核查企业出资来源,查明涉案公司为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无国有资产成分,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案资金属于集体资金而非国有公款,本案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挪用资金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无需羁押服刑,规避五年以上重刑,是职务犯罪主体与罪名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王某为紫菜养殖企业负责人,因海域养殖规划、补偿等权益纠纷,牵头组织养殖户依规向职能部门反映诉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案件源于真实的民事行政权益纠纷,王某仅有维权意图,无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信访过程无打砸、冲撞机关等过激行为,仅人员聚集带来轻微现场影响,未达到刑事犯罪入罪标准,不应将民事经济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复核全案证据后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案例三:仓库保管员李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获检察机关不起诉案
李某某系仓储公司仓库保管员,公司盘点发现仓库配件短缺价值百余万元,报案后李某某被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围绕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主观故意、非法占有客观行为” 两大核心构成要件开展辩护,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物资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其实施侵吞占有物资的行为。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认定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对李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公司老总张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撤案
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合同履行分歧被合作方控告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律师介入后核实,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签署,张某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收取款项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合同未达到预期属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满足刑事追诉条件,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免受刑事追责。
案例五: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起诉案
王某作为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被查出存在印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意见提出本罪为故意犯罪,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假冒商标订单承接、生产均由分管副总及车间人员私自操作,未向王某汇报审批,王某对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无犯罪故意,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对王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厘清了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单位犯罪当中的刑事责任边界。
专注刑事辩护,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类案件,拥有多项社会法治职务。多起案件实现变更罪名、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等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