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领域,胜诉率高,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5 1 次 本站

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付长洋律师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他执业已达19年之久,是一名中共党员,并且是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付长洋律师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还是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他在多个重要社会职务中担任关键角色,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社会职务与荣誉

付长洋律师的社会职务丰富多样,涵盖了政府法律顾问、立法专家、执法监督专家等多个领域。他曾多次获得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表彰,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这些荣誉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贡献和专业水平。

经典案例分析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文章插图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核心辩护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付长洋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刑事拘留

案情概述

王某因涉及一起经济纠纷,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分析,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

核心辩护意见

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王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信访维权,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经过付长洋律师的努力,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依法撤销了案件,王某得以解除刑事拘留。这一案例再次展示了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精神和卓越成就,使他在连云港乃至更广泛的法律界享有盛誉。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处理棘手的法律问题,付长洋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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