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隶属于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主任。自投身法律行业19载,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点亮了希望之光。
付长洋出生于1977年12月,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是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他身兼多项光环,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同时,他还在社会各界肩负着重要责任,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诸多职务,以专业姿态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并因此荣获诸多荣誉,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更深入地了解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

在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中,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且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
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核心辩护意见精准且具有针对性。他指出,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此外,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这起案件是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辩护人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任职委派性质,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五年以上重刑,最终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一起是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为王某进行了有力辩护。他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摆脱困境。
付长洋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一个又一个精彩故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