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付长洋律师。他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他于1977年12月出生,是中共党员,还取得了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不仅如此,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专业资质。
付长洋律师在社会上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时,他还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此外,他还担任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和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并且是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仲裁员。
他所获得的荣誉更是数不胜数。他曾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同时,他也是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和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在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悔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但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精准拆解案件。他指出涉案A公司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国有资产等,不属于国有公司相关主体,且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等,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避免了重刑。

在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里,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为王某进行辩护。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和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了案件,让王某摆脱了刑事指控。
付长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成为了连云港刑事法律领域的可靠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