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律师——付长洋。他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付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同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质。
付长洋律师在社会上也担任着诸多重要职务,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等,同时还兼任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仲裁员。他凭借自己的能力和专业素养,赢得了众多荣誉,如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获得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等。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深入了解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出色表现。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某地人民检察院以职务类挪用犯罪指控其挪用公款罪。在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不过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悔罪。
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涉案的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是百分百集体出资,没有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和财政资金,所以该公司既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其次,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这个案件属于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公诉机关仅凭企业资产管理职能惯性认定国有属性和公职人员身份,量刑偏重。而付律师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和任职委派性质,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了五年以上重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刑事拘留。但付长洋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摆脱了刑事指控。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全力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问题,付长洋律师会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