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执业十九年,深耕刑事辩护,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当事人和同行中积累了良好口碑。他就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付长洋。
付长洋,197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执业年限19年。同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及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并受聘为连云港市仲裁员、盐城市仲裁员。曾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系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并持有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资格。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付长洋律师注重从案件事实和法律定性两个层面同时推进,尤其擅长对罪名构成要件进行拆解分析,寻找定性辩护的突破口。以下两起亲办案例,可以较为直观地体现其办案思路。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
付长洋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对涉案公司的出资主体和资金权属进行了穿透式核查。经调查确认,涉案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为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或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从犯罪客体看,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限于国有公款及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后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本案属于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公诉机关仅凭企业资产管理职能惯性认定国有属性及公职人员身份,量刑偏重;辩护人通过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和任职委派性质,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五年以上重刑,最终争取到缓刑结果。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王某系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经营纠纷多次信访维权。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性质展开分析,认为本案实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辩护意见提交后,公安机关经审查予以采纳,认定本案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强制措施。
从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从主体身份、客体要件、资金权属等基础事实入手,不局限于表面指控罪名,而是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找到案件定性的关键节点。这种办案方式,既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也离不开对案件细节的持续跟进。
除上述案例外,付长洋律师在企业合规、民企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亦有深入实践。作为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和高级合规师,他长期关注企业经营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审查和风险预警服务。在他看来,刑事辩护不应止于庭审阶段,向前延伸至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合规管理,向后延伸至判决后的服刑改造与回归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十九年执业生涯,付长洋律师始终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无论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还是涉企刑事案件,他都坚持从事实出发、从法律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这份坚持也让他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同行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