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成功辩护,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他是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同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质。
付律师在社会上也担任着诸多重要职务。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还担任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以及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仲裁员。
凭借着出色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付长洋律师获得了众多荣誉。他曾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成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同时也是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通过他办理的两个经典案例,更能直观地感受付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卓越能力。
在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中,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某地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其提起公诉。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悔罪。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指出涉案A公司百分百集体出资,无国有资产、股份和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挪用的集体组织资金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而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了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付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这起案件是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付律师通过精准拆分两罪边界,实现了量刑降档,争取到了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脱。
付长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