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胜诉率高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付长洋,实战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2026-09-15 4 次 本站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付长洋。他凭借着多年积累的丰富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时,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证券投资顾问以及高级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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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职务方面,付长洋有着众多头衔。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担任着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同时还是连云港市仲裁员以及盐城市仲裁员。

在荣誉方面,付长洋更是收获满满。他曾荣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诸多经典案例。比如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他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但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付长洋律师精准拆分罪名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还有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然而,付长洋律师在介入后,经过深入调查与分析,提出了辩护意见。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了案件,让王某摆脱了刑事诉讼的困扰。

付长洋律师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成为了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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