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辩护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工作。连云港市的资深律师付长洋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一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本文将介绍付长洋律师的职业背景、社会职务以及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典案例,展示其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的决心和能力。
一、职业背景与社会职务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他不仅具备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还被评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付长洋律师还是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这使他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从多个角度出发,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二、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简介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不仅减轻了张某的刑事责任,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案情简介
王某因涉及一起民事经济纠纷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成功说服公安机关认定此案为民事纠纷,最终撤销了对王某的刑事指控。
三、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不仅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还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展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未来,付长洋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