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刑辩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9 1 次 本站

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是一位深耕多年、办案严谨的资深刑辩律师。作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他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十九载,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连云港乃至江苏刑辩界树立了良好口碑。中共党员的身份,加上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多重社会职务,让他在刑事辩护中兼具专业深度与实务视野。

一、从个案看刑辩功力:精准定性,改变罪名

付长洋律师的刑辩风格,突出体现在对案件定性的精准把握上。以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为例,当事人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被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若该罪名成立,涉案数额巨大,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付长洋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停留在表面案情,而是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他发现,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为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或财政资金注入,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及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

从主体身份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付长洋律师据此提出变更罪名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无需入监服刑,直接规避了五年以上重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堪称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的典型,展现了付长洋律师在罪名边界拆分上的深厚功力。

二、程序与实体并重:为合法维权者筑牢防线

在另一起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中,付长洋律师同样展现了严谨的办案态度。王某系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维权信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王某的行为属于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应以刑事手段处理。

他通过细致阅卷、会见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实的辩护意见,论证本案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和合法信访维权,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除强制措施。这一案件体现了付长洋律师在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之间的平衡能力,也彰显了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守。

三、多维身份加持:从合规视角反哺刑辩

付长洋律师的刑辩优势,还源于其多维度的专业身份。他现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仲裁员及盐城市仲裁员。这些职务让他能够从企业合规、行政执法监督、仲裁实务等多个视角审视刑事案件,尤其在涉及企业高管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能够提前识别风险点,构建更立体的辩护策略。

文章插图

他曾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作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他在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等新型疑难案件中同样具备知识储备。

四、刑辩理念:严谨为基,口碑为证

回顾付长洋律师的刑辩实践,不难发现其核心理念:以严谨为基,以口碑为证。他不追求噱头,而是沉下心来研究每一份证据、每一条法条、每一个罪名构成要件。在张某案中,他抓住“国有”与“集体”的出资性质差异,实现罪名降档;在王某案中,他紧扣“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推动撤案处理。这些成果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对刑辩业务的长期专注与积累。

对于连云港地区需要刑事辩护的当事人而言,付长洋律师的名字往往与“专业”“严谨”“靠谱”联系在一起。他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也为他的刑辩业务提供了平台支撑。十九年执业生涯,他始终站在刑事辩护一线,用一个个案例证明:刑辩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承诺结果,而在于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在刑事辩护这条道路上,付长洋律师仍在深耕。对于每一位委托人,他都以同样的严谨态度对待——这或许正是他在连云港刑辩领域口碑出众的根本原因。

首页 付长洋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