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护航,专注刑事领域成功案例丰富

2026-10-23 0 次 本站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辩护律师尤为重要。连云港市的付长洋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赞誉。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历。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和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付长洋律师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还兼任多项重要社会职务,如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丰富的荣誉与成就

付长洋律师不仅在业内享有盛誉,还多次获得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他曾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并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此外,他还被评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经典案例分析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文章插图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付长洋律师在案件中的精准辩护策略,成功实现了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案情概述

王某因信访维权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调查和有力辩护,最终说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除了拘留。

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指出,王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信访维权,不应被定性为刑事犯罪。他通过详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说服公安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性质,最终达成了撤案的结果。

结语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重大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果。他的成功案例不仅展示了其卓越的辩护能力,也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领先地位。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诉讼,付长洋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首页 付长洋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