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刑事辩护,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3 1 次 本站

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的执业履历颇具辨识度。作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他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十九年,中共党员,同时担任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仲裁员等多项社会职务。这些身份背后,是他在刑事辩护领域长期深耕所积累的专业判断力与实务经验。

与多数只专注庭审辩论的律师不同,付长洋的刑事辩护思路更强调“前置介入”与“定性突破”。他习惯在侦查阶段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从行为性质、主体身份、资金权属等基础问题入手,寻找罪名认定上的关键分歧点。这种办案风格在他代理的一起职务类挪用犯罪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清晰。

该案当事人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诉机关最初以挪用公款罪提起指控,涉案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付长洋接手案件后,没有停留在量刑情节的常规辩护上,而是对涉案公司的出资主体进行了穿透式核查。他发现该公司全部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无国有资产、国有股份或财政资金介入,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同时,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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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两点核心事实,付长洋在辩护中明确提出: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法院最终采纳该辩护意见,将罪名由挪用公款罪变更为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无需入监服刑,直接规避了五年以上重刑。

另一起案例则展现了他在行政与刑事交叉地带的辩护能力。当事人王某系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信访维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介入后,围绕事件起因、行为方式、诉求表达渠道等维度展开论证,指出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合法信访维权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

从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付长洋的刑事辩护并非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是注重从案件基础事实中拆解出定性辩护的空间。他现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曾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这些专业积累为他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多维度的支撑。

对于正处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选择辩护律师时值得关注的,不仅是律师的执业年限,更是其是否具备从侦查阶段即介入案件、在罪名定性层面寻找突破点的能力。付长洋在这方面的实务经验,或许能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一种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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