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洋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严谨,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2 2 次 本站

在法律领域,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他就是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付长洋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付长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他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社会职务与荣誉

付长洋律师在法律界享有崇高的声誉,多次获得各类荣誉。他曾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并被评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此外,他还获得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称号,以及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等多项殊荣。

经典案例分析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文章插图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侵害客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无需入监服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强制措施

案情概述

王某因信访维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收集,成功说服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最终撤销了案件。

专业精神与服务理念

付长洋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法律咨询,付长洋律师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他的专业精神和服务理念,不仅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更体现在他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和不懈努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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